第8.2.1條 空氣潔凈度100000級及高于100000級的空氣凈化處理,應采用初效、中效、高效過濾器三級過濾。對于100000級空氣凈化處理,也可采用亞高效空氣過濾器代替高效過濾器。大于100000級的空氣凈化處理,應采用初效、中效過濾器二級過濾。
第8.2.2條 空氣過濾器的選用、布置方式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 初效空氣過濾器不應選用浸油式過濾器;
二、 中效空氣過濾器且集中設置在凈(重慶風淋室)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正壓段;
三、 高效或亞高效空氣過濾器宜設置在凈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末端。
第8.2.3條 下列情況的空氣凈化系統宜分開設置:
一、 單向流潔凈室與非單向流潔凈室;
二、 高效空氣凈化系統與中效空氣凈化系統;
三、 運行班次和使用時間不同的潔凈室;
四、 特殊藥物的空氣凈化系統應符合第8.5.3條要求。
第8.2.4條 下列情況的空氣凈化系統,如經處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時,則不應利用回風。
一、 固體物料的粉碎、稱量、配料、混合、制粒、壓片、包衣、灌裝等工序;
二、 固體口服制劑的顆粒、成品干燥設備所使用的凈化空氣;
三、 用有機溶煤精制的原料藥精制、干燥工序;
四、 凡工藝過程中產生大量有害物質,揮發性氣體的生產工序;
第8.2.5條 對面積較大、空氣潔凈度較高(重慶風淋室),位置集中及消聲、振動控制要求嚴格的潔凈室宜采用集中式凈化空調系統。反之,可采用分散式凈化空調系統。
第8.2.6條 潔凈室內生產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藝設備,應設單獨的局部除塵和排風裝置。
第8.2.7條 需要消毒滅菌的潔凈室,應設排風設施。
第8.2.8條 潔凈室排風系統應有防倒灌措施。
第8.2.9條 含有易燃、易爆物質局部排風系統應有防火、防爆措施。
第8.2.10條 換鞋室、更衣室、盥洗室、以及廁所、淋浴室應設通風裝置,室內靜壓值應低于有空氣潔凈度要求的生產區。
第8.2.11條 送風、回風和排風的啟閉應聯鎖。系統的開啟程序為先開送風機,再開回風機和排風機。系統關閉時聯鎖程序反之。
第8.2.12條 非連續運行的潔凈室,可根據生產工藝要求設置值班風機,并保持室內空氣潔凈度和正壓,防止室內結露。
第8.2.13條 事故排風裝置的控制開關應與凈化空調系統聯鎖,并設在潔凈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。室內宜設報警裝置。